北京新政策 - 事关外国学生就读中小学系列问题
三部门发布招收国际学生新政
近日,为规范北京市幼儿园和中小学招收、培养、管理国际学生的行为,提升首都教育国际化水平,北京市教委、市政府外事办、市公安局联合发布《北京市幼儿园、中小学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这个《办法》所指的学校,包括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经教育行政部门正式批准设立的幼儿园、中小学。所称国际学生,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不具有中国国籍且在本市学校接受教育的外国适龄学生。
与之前的《北京市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相比,不再要求“接受外国学生的学校必须是国家正式批准的具备接受外国学生条件的全日制中小学,并且原则上至少有10年的办学历史。”同时,不再要求“学校接受外国学生的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在校生总数的10%。”
国际学生须持普通护照入学
招收国际学生的学校,应当具备相应的教育教学条件和培养能力,并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招收国际学生,不得委托或授权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
国际学生须持普通护照申请入学,持用其他护照的需要办理相关变更手续。未按规定办理的,学校不得招收。
学校对国际学生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学校应当制定并公开相关收费、退费管理规定,包括收费项目、条件、标准和程序,以及退学、转学的退费规定等。收费、退费以人民币计价。
学籍管理参照本市中国学生
学校参照本市中国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开展国际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及时为接受学历教育的国际学生办理学籍,并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为国际学生颁发学历证书或其他学业证书。学校对国际学生做出退学处理或者开除学籍处分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报告,并按照本市有关规定进行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语言文字是学校培养国际学生的基本教学语言。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水平达不到学习要求的国际学生,其监护人应当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帮助学生提高汉语能力。
学校应当开展国际学生入学教育,内容包括中国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国情校情、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风俗习惯、安全常识等,帮助其尽快熟悉和适应学习、生活环境。
学校应当如实记录国际学生的学习成绩和日常表现,对于缺勤严重、长期不在校的国际学生,应当按照本市和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校内不得进行任何宗教活动
有条件的学校可以为国际学生提供食宿等必要的生活服务设施,建立健全并公布服务设施使用管理制度。
校内住宿的国际学生,学校应当在国际学生入住后24小时内为其办理住宿登记,并向公安机关报送国际学生住宿登记信息。校外住宿的国际学生必须与父母或监护人同住,学校须逐人核查住宿登记信息和实际住址是否一致,督促父母或监护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在国际学生入住后二十四小时内,向居住地公安机关办理住宿登记。
学校应当尊重国际学生的民族习俗。学校内不得进行传教、宗教聚会等任何宗教活动。
外籍人员子女校按其他规定
本办法中的短期学习是指在本市学校学习时间不超过180日(含),长期学习是指在本市学校学习时间超过180日。
本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实施非学历教育的教育机构招收在京常住国际学生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市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招生、培养和管理,按照本市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0年1月6日发布的《关于印发北京市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管理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同时废止。
文章综合自: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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